Acer和Founder的合作,可結合雙方優勢,增強對Lenovo的競爭力
Acer的弱點: 以外國企業的角色,很難打入大小國企,在4-6級城市的佈建,也遠不如當地廠商綿密深入。Founder的弱點,則在以地區型小品牌的角色,面對NB ODM和關鍵零件廠商(CPU、OS、Chipset/Graphics、HDD、LCD、DRAM、ODD、Battery)時,得不到充分的資源和支援,往往只能有三流產品、三流服務和三流價格。Acer和方正的弱點,剛好是對方的優點,合作之後,可以提升整體競爭力。用一流產品、一流服務、一流供應商價格,和Lenovo競爭。
合作方式很多種,不一定要入股或合併
也可以用另一種方式, 例如Founder降一級,從全方位PC廠,轉作Acer的貼牌通路商,向Acer採購PC,因為Acer向ODM採購的價格,遠比Founder向ODM採購的價格為低,所以Founder向Acer採購PC,不見得比以前貴,而且可以得到ODM最好的team做出來的最好的project。至於交易價格多少,就要看Acer要 "讓利" 多少。至於Acer,以前出貨量=品牌銷售量,現在等於賣一部份貼牌,出貨量(營收)=品牌出貨量+貼牌出貨量,雖然貼牌利潤率較低(因為要讓利),但是整體營收和整體獲利還是增加的。RRB覺得不入股也不合併是對的,因為一旦合併或入股,就讓Founder沾上外國企業的色彩,既然失去了本國企業的身分,在國企客戶市場的優勢就沒了,自毀長城。
利潤如何分配,也有很多方法,不一定要付權利金
如果Founder轉作Acer的貼牌通路商,則利潤的分配方式,只要調整交易價格即可,不一定需要名義上的權利金。例如Acer自己賣可賺3% OP,則透過Founder只要賺1.5%,另外1.5%給Founder賺,而因為Acer進貨價格遠低於Founder,這樣賺1.5%的產品,整體售價可能還可以比合作前的Founder產品價格還要低,產品也更好,增強對Lenovo的競爭力。也就是說,兩家公司都可以不必互相入股,所謂的權利金只要透過雙方的交易價格,即可調整,這種經常性的收益,比一次性的權利金,對Founder更好,而Acer也不必有財務的支出,可以說,Founder帶槍投靠,而Acer供應子彈,目標是誰? 當然是Lenovo。
利潤分配事小,市佔率擴大才是重點
這件事情降低成本事小,降低成本之後的利潤分配方法也是小事,大事是能否擴大市場佔有率,看起來,有希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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